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加大对“代扣分”等处罚力度
一部事关所有驾驶人的法律或将迎来大修。
近日,由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在2007年和201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
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共162条,从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完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科学配置法律责任六方面入手,共修改124条,其中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在一些司机眼中,他们更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罚款”部分,毕竟只要违反法律了,等待他们的就会是惩罚。
“罚款只是为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其再次犯错的一种手段,并不是唯一手段。”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巍涛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建议稿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着力突出教育引导的功能,对部分违法行为初犯、偶犯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
修订建议稿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年内初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等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
对于累犯,修订建议稿作出加重处罚的规定,对一年内因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后,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确定的具体罚款标准,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全链条打击“代扣分”
常开车上路的司机有一句玩笑话,“宁可多罚钱,不愿多扣分”。原因很简单,驾照被扣满12分就要重新参加培训,并且需要通过驾照考试,方可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对警示、教育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约束和矫正其驾驶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不法分子却从中看到了商机,通过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来牟取经济利益,甚至催生了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非法中介”。
此次修订建议稿中明确了对“代扣分”行为的惩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接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时,实际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和记分,对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增加“分心驾驶”行为处罚
除了“代扣分”行为,此次修订建议稿还增加了对“分心驾驶”行为的处罚。
修订建议稿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阅读或者发送信息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作出了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对如何处罚作出规定,2016年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将被扣2分。
来源:法制日报
代扣分的早就该罚了
这个要处罚,监控还得装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