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拟出新规,物业应设置装修垃圾贮存场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好我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解决建筑垃圾处理需求与处理能力不适应的矛盾,《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源头管理、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管理、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和综合利用、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等。《条例》规定了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综合利用场所的责任部门,从选址、许可办理、建筑垃圾回填、消纳范围、消纳要求、封场等方面对消纳场所进行详细规定,明确了综合利用项目的发展方式和要求,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要求。
为从源头落实对建筑垃圾的各项管理要求,《条例》明确提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从源头把关,一方面要求建设单位把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设计;另一方面则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计得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后,将之列入工程造价,确保后续建筑垃圾产生时,相关责任人有合理、足额的经费进行处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不会因相关费用未约定明确而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推诿扯皮,充分保障本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要求得以贯彻实施。同时,通过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造价,从成本角度促使建设单位科学规划工程内容,实现源头减量。
《条例》规定了小型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无需申请《汕头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产生)》许可的情形,在节约行政审批成本同时避免因此造成小型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监管不到位,乱扔乱倒污染环境卫生的问题。《条例》设定了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确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如:要求物业、居委等责任人应当按要求设置建筑垃圾贮存设施、场所,保持整洁,设置采取防尘污染措施,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和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处以相应的罚款。
为解决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的问题,《条例》明确“单位”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适格主体,个人无权申请准运审批;并且单位申请准运时采用“承诺制”审批,只要申请单位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未履行承诺的后果,受理单位即可审批当场出证,极大降低市场主体申请准运的时间成本及不确定性,大力促使其依法依规办理准运许可。同时,《条例》强化事后监管,要求建筑垃圾运输申请单位须于7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至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对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容车貌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汕头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从而增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管控,压实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