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住改商”!汕头市推出市场主体登记住所改革2.0版
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促进投资创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改革意见》。其中,允许“住改商”一项值得关注。
《改革意见》中“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特别规定”提到: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申请人除了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和该住宅业主共同承诺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法律责任承诺书》。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从事投资、贸易、科技软件信息技术服务、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设备租赁、上门维修安装服务、商务服务、环境清洁服务、建筑安装工程、家政服务、咨询策划设计代理等对周边影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相对较小行业的,可仅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申请人和该住宅业主共同承诺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法律责任承诺书》。
也就是说,对从事上文中提及的“对周边影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相对较小的行业”,可以不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此外,《改革意见》提出,不得在住宅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娱乐、游戏游艺、网吧、茶座、音乐餐吧、生产加工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业。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