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物业费新规征询意见中:新房物业费可以上浮不超过指导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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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17:00发布于 广东3.5万 | 评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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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依照各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分等定价,优质优价。住宅物业服务各等级服务内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各住宅物业服务小区的具体等级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小区的具体服务质量,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别墅除外)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针对“物业管理收费”,《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别墅除外)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中心城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新建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
一级收费标准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30%
新建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怎么定呢?《征求意见稿》提到,为适应物业管理高品质服务的需求,新建商品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管理服务超出公布的《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一级收费标准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30%。新建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
新建商品住宅是指2018年1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既有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等级、服务质量、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征求意见稿》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
《征求意见稿》提到,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以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