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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汕头多家餐饮店因未做到这一行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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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08:55发布于 广东2.8万 阅读 |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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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汕头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在工作中查处了一批餐饮店。具体如下:


南澳县后宅镇某海鲜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7日,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海鲜饭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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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海鲜饭店整改后照片

南澳县后宅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7日,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微信图片_20240703085426.jpg

某餐饮店整改后照片

龙湖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9日,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微信图片_20240703085429.jpg

某餐饮店整改后照片

龙湖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9日,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微信图片_20240703085433.jpg

某餐饮店整改后照片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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