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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汕头一养老院里意外跌倒身亡,家属要求院方赔偿50万元!法院这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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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10:40发布于 广东2.2万 阅读 |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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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龄社会到来,有的家庭选择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安度晚年。老人住进养老院后,子女是否能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院方承担?


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林某父亲年近八旬,为让老人得到更好的照顾,2020年7月,林某与汕头市某养老机构签订试住协议,并缴纳了医疗保障金、安置费以及当月养老服务费,同日林父入住该养老机构。


同年11月16日,养老机构巡房工作人员发现林父在其房间内跌倒昏迷,立即通知正在走廊用餐的护工杜某,随后养老机构的两名医护人员到场处置,一个小时后养老机构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林父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8天后,仍在昏迷状态的林父由林某接回家中照顾。2021年12月,林父死亡。经鉴定,林父跌倒构成一级伤残。


事发后,林某认为养老机构在履行服务合同时违约造成其父受伤住院,于是将养老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养老机构返还医疗保障金、安置费、养老服务费共1万元,并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约50万元。


养老机构表示,双方约定的护理等级并非一对一护理,养老机构已按协议标准定期提供清扫房间、擦身洗脚、送餐巡房、陪同散步等服务,对林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林某及林父在签约当日在其提供的《高龄长者跌伤告知同意书》上签字确认,知晓前述风险。养老机构已按合同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养老机构对林父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为中度失能,即神志清醒,个人基本生活事务能自理,但进食、如厕、上下楼梯等需要他人帮助。但是林父房间内除洗手间外的生活区域均未设置安全扶手等设施。另外,养老机构在事发当日临时更换尚未完成岗位培训的护理人员,履行服务合同方面存在瑕疵。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父在养老机构居住养老,双方形成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林父跌伤后未再返回养老机构居住,双方一致同意养老服务合同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因此养老机构应按约定返还医疗保障金以及11月的养老服务费,并按试住协议约定退还50%的安置费。


养老机构在发现林父摔倒后缺乏有效而迅速的应急处置措施,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通知家属存在迟延,加上房间未全面设置安全扶手等设施、临时更换缺乏经验护工等,均说明该养老机构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看护不力的违约责任;


林父虽已确认为认知功能障碍,但神志清醒,个人基本生活事务能自理,对周围环境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具备基本判断能力,故林父自身应对其造成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养老机构对林父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养老机构返还林某医疗保障金、养老服务费、安置费约1万元,并赔偿林某6.4万元。


审理法官表示:“养老服务行业本身具有公益性,出现意外事故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它是否对其服务对象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儿女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机构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机构承担。”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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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发布于 广东

哪个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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