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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处自建房突发火灾致一承租人死亡,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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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09:20发布于 广东2.0万 |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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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凌晨,在潮阳区谷饶镇上堡五片,一处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承租人赵某、牟某受伤。经医治,被严重烧伤的赵某最终不幸死亡。围绕这起火灾的赔偿责任,赵某的妻儿与另一名承租人牟某,以及出租方打起了官司。那么,谁该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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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处自建房,出租人是张氏三兄弟。他们先后于2017年和2019年,将房屋中的一部分分别出租给牟某和赵某。牟某表示,事发前一天,他早早吃了晚饭就上床睡觉。直到事发时,赵某将其从睡梦中叫醒逃生。

不幸的是,在逃生时,赵某跌倒在火堆中,导致严重烧伤,最终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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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赵某的妻儿到潮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牟某及张氏三兄弟。潮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牟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搭建铁皮,在租住的房屋内堆放塑料袋、纸板、气瓶,用电器等废弃回收物品,后该房屋起火引燃与其相邻的赵某租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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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时认为,被告张氏三兄弟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作为出租方,张某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安全标淮的房屋交付给承租人赵某使用,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安排合理的逃生通道,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被告牟某则认为,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地点,是两名承租人共用的场地,被告张氏三兄弟出租房屋,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被告张氏三兄弟予以反驳,认为电气线路是牟某私自铺设,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应由牟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牟某及张氏三兄弟均认为,死者赵某本身存在过错。

被告张氏三兄弟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时赵某完全可以自己逃离而不会受伤,但赵某没有自己逃跑,而是要叫醒牟某,但由于牟某当晚喝了酒,睡得比较沉,赵某叫牟某不醒,赵某才翻墙过去敲门叫醒牟某,才将自身陷入更加危险的状态中,赵某对其自身被烧伤也负有一定责任。

那么,被告牟某与赵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呢?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黄思洁被告牟某在管理、使用过程没有及时发现电气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并加以维修排除,又在居所范围内堆放废品,致产生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废品等可燃物,进而导致赵某被烧伤致死的火灾事故,故应认定火灾的产生系被告牟某未尽管理防护责任所致,其与赵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负有最主要的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方张氏三兄弟对事故也应当承担责任。而受害人赵某在自建房中从事废品回收工作,在居所范围内堆放废品也存在过错责任。

潮阳区法院酌定由被告牟某对赵某的损害承担75%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奇、张某共同承担12%的赔偿责任,另一被告张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负10%的责任。经核定,本案两原告的损失共计146万多元。潮阳区法院判决,被告牟某支付两原告97余万元;被告张某奇、张某共同支付两原告14余万元;另一被告张某支付两原告两万九千多元;驳回两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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