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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这443项行政管理权限赋予镇街实施,涉及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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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11:531.6万 阅读 |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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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城市管理领域)》(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确定了443项可以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


《指导目录》明确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443项区(县)级行政管理职权,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


内容包括依申请类事项和依职权类事项两大部分。依申请类事项共26项,包括行政许可9项、行政裁决2项、公共服务2项、其他行政权力13项;依职权类事项共417项,包括行政处罚369项、行政强制34项、行政检查14项。全部事项经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比对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均属于区县级权责清单事项。


此次调整的职权包括: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破坏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生活垃圾;未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而将其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的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设置其他物体,或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的行为。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的行为。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清理在规定停放点以外乱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的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注册登记、注销登记。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发、延续、注销等多项职权。


市政府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确定实施镇(街道)的基础上,决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具体职权清单及实施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区(县)级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对于是否属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区(县)人民政府界定;镇(街道)与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职权行使存在争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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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街道管辖的范围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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