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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关于开展治理燃气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的方案的通知
汕府建[2009]115号
浏览次数:1133
各区县建设局,中心城区各燃气企业:

  根据汕头市纠风办、工商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开展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的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规范燃气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消费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局决定开展治理燃气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行为工作,现将《汕头市关于开展治理燃气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汕头市关于开展治理燃气行业

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的方案

  根据汕头市纠风办、工商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开展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的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规范燃气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消费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创建和谐消费环境的理念,以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力量开展燃气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问题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和服务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组织领导

   成立汕头市开展燃气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燃气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的监督和查处工作。由陈淑雄副局长任组长,黄祯岳科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综合管理科、监察室、法制科派员组成。

   三、主要整治任务

   强制或变相强制他人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燃气灶具;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不必要的商品;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液化气使用钢瓶不作定期检验,钢瓶内残留杂物过多、短斤少两。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7月15日—8月)

   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开展自查自纠。纠正违法合同形式,与消费者签定的格式合同应交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备案;纠正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或者变相服务并收费、收费不给票据等行为;纠正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燃气行业经营行为长效监管机制;纠正漠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推诿、拖延等行为,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处理时限、质量要求和相应责任。

   各单位须于8月16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送市建设局综合科。

   (二)重点治理阶段(2009年9月—10月)

   根据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情况,市开展燃气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配合市纠风办、工商局、物价局对燃气行业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存在问题不及时查纠整改的企业单位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三)健全机制阶段(2009年11月)

   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在前期自查自纠和监管执法的基础上,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长效机制的建立上,积极思考和探索如何建立健全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如何运用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手段巩固治理成效等。深化消费维权体制改革,拓展行业自律维权体系。

   (四)验收检查总结阶段(2009年12月)

   迎接市纠风办、工商局、物价局对燃气行业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落实工作责任。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职能组织开展治理工作,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全面落实专项治理各项措施,及时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完善制度,源头治理。在纠正和查处侵害群众消费权益问题的同时,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认真研究提高燃气行业服务质量的措施,完善燃气行业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的问题发生。

  

 
    主题词:城乡建设 燃气 治理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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