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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各校设立“重点班”利弊辩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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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丝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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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熬夜烛火的提醒下,我上网搜查了“重点班”所引发的教育矛盾,请注意教育法中有这样的一句话:
新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教育法是说不能设置重点班,但是,请注意看前面的一段话:“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句话指出不能设置重点学校,要缩小学校的差距,促进学校的均衡发展,现在民办学校的抢夺优质生源的自招行为,已经破坏了学校均衡发展的行为在先,既然你无法保证均衡发展,我们就用允许“重点班”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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