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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各校设立“重点班”利弊辩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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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平

今年9月1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实施。它有两个突出的亮点,一是建立义

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二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比较而言,对明确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大家具有很高的共识,形成制度后比较容易执行;而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真正贯彻落实,难度是相当大的。

新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以此规定来衡量,可以说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学有违法之嫌,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面对的。

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重点学校制度”,形成了一种等级化的学校制度,将学校分为三六九等,将学生也分成三六九等,提供不同品质的教育,整个基础教育以升学教育和培养少数尖子为主要追求。如果说这一制度曾具有某种历史合理性,那么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之后,就是完全不合理、不合法的了。我国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提出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重点学校制度,学生免试就近入学;但是,突出重点、片面发展少数优势学校的思路并没有改变。很多地方仍在实行变相的重点学校制度,以示范学校、实验学校、星级学校等名义打造少数豪华奢侈的“名牌学校”,制造大批“薄弱学校”、“差校”,致使择校竞争和应试教育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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