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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公积金提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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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1:30发布于 广东1488 阅读 |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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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1.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3.大修自住住房

4.离休、退休

5.死亡提取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出境定居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9.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

10.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11.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

1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3.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

1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1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材料


⑴购买一手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购房合同没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印章的,则需提供该房产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汕头市购房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

⑵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汕头市购房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⑷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房产所在地非汕头市范围内的,须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取流程


职工应按缴存所在区域向所属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即在中心城区缴存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在澄海、潮阳、潮南、南澳缴存的,向对应的区(县)管理部申请提取。

网上办理的,职工可通过登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粤省事平台申请提取(网上办理的,须先确保申请人已将本人的银行储蓄卡(I类卡)或银行存折以及个人手机号码关联到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名下)。

职工本人未能到场办理,委托他人申请的,除该项业务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将提取资金划转入缴存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1、职工凭办理业务类型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I类卡)或银行存折,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经审核后,管理中心将所审核金额以转账形式转账至职工名下银行储蓄卡(I类卡)或银行存折。

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最高额度由原6000元/年/人,调整为9600元/年/人,对2024年度已申请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可按规定在本年度再申请提取差额部分。

全额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非全额提取: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

提取时间


部分提取: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租房、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按自然年度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全部提取:一次性提取销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到账时间:即日到账



声明:因政策/信息动态性强,更新或存在延迟,本文基于历史消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承诺或依据。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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