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汕头一楼盘销售催促业主买车位,无车位不能临停?官方: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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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鼠壳粿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引用不能掐头去尾, 第54条既写“租”也写“售”。
《汕头市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五条 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时,应当将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一并申请。
我也是消费者不是开发商,但我不期望不花钱去获取不该自己拥有的权益。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开发商按要求的住宅配比是建设来出售的,没有几个开发商资金多到建设来出租, 起码汕头无。 独立产权、单独办证的车位,它的产权出售前属于开发商、出售后属于持证业主。
保护单独办证的一切房产权益就是保护你、我自己的权益,假如有一天别人要强租 或是把车停到你持证的车位上,你的反应会比开发商更强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