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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濠江三岸】限(禁)摩是否适应濠江区的交通特点?(给区人大写个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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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行政法学专家:禁摩没有法律依据

山东济南又要禁摩了!今年82日,该市将举行禁摩听证会,主要内容是禁止二冲程摩托车办理挂牌登记以及现有二冲程摩托车限期淘汰;广州51日开始限制摩托车在部分路段行驶,2007年市区中心区域将全面禁行。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地方政府的禁摩行动仍在继续。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全国禁摩限行的城市在130个以上。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禁摩违反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也损害了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的利益。

  禁摩违反了客观规律且没有法律依据

  咱们的社会生活水平还没有达到人人买得起汽车的地步,花上几千元钱去买一辆摩托车,在很多地方是很合算的。较早前接触西安禁摩时,杨教授就颇有一番感慨,“‘禁摩
  实际上违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从各地的情况看,禁摩包括停止核发摩托车牌号、限制摩托车在某路段、某区域、某时段行驶。杨教授认为,禁摩限制了老百姓行为自由和使用(驾驶)其财产的权利,法治政府规定限制老百姓权利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显然禁摩没有这样的依据
  摩托车备受指责跟交通安全不无关系。你伤害了我,还呼啸而过。相信很多人对此感受颇深。的确,某些摩托车车主确实开车很野,闯了很多祸。但是,也有那么多车主老老实实地开车,不能因为某些人违反了交通规则,而限制了所有摩托车车主的行为自由。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可达10万,相信绝大多数都是各式各样的机动车造成的。你不能因此而禁止生产和使用所有的机动车吧?
  各城市禁摩的理由还在于道路交通饱和、废气噪声污染、影响城市形象。杨教授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其中有一种好大喜功的思想在作祟,也是全能政府理念和无知的表现。据杨教授介绍,6月份他去欧洲时,发现当地家庭用车小型化,很实用,性能也很好,但并没有影响到城市形象。对于废气噪声污染问题,杨教授说:首先需要确定的事实是摩托车污染到底有多严重,要控制污染,政府可以提升标准,要求像汽车那样必须符合欧、欧等标准。”“如果说摩托车占道,那货车岂不是更占道,禁货车吗?显然不太现实。
  交通工具各有特点,各有所长,各有使用范围,关键是要如何规范管理,让它们各行其道。

  符合机动车登记申请法定条件就应当给予登记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而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杨小军教授认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机动车登记、号牌发放是典型的行政许可。如果申请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五条件,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予登记、发牌照,但一旦符合条件,就必须予以登记,并发放牌号。这项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代步工具实现行为自由的权利
  据报道,许多城市停止核发摩托车号牌多是以市政府办公会议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公告政府通告等名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能不能上路,许可的权利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什么各地由政府决定?我对此一直耿耿于怀,政府凭什么去做这些事?杨小军指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审查,而非自由裁量。公安部门如果依据政府会议决定、通告、会议纪要禁摩其实就是增加了条件,在法定条件之外。
  当然,也有城市会说,我没有不让你行驶,只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而限定不能在特定区域或特定时段内行驶。其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杨小军认为,该规定是对所有车辆而言,目的是彻底解决交通流量的问题,而非对某一类车辆进行限制。限制排气量小的车型或限制摩托车,至少体现了不平等。这种以身份定乾坤的做法,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延续

  已经授予的行政许可不得随意改变

  杨小军认为,禁摩还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他说:消费者申请机动车辆登记、拿牌照是经依法许可的,他交各种费用时,有一个预期利益,即为了使用,禁摩则与车主获得行政许可的初衷背道而驰。许可了却又限制,这就是不讲信用了。
  摩托车生产商和经销商也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他们若是依法成立的,其也获得了行政许可。摩托车生产商生产摩托车不是为了摆设,而是为了销售、消费,进而实现利润。消费者不能使用摩托车了,就会波及生产、销售环节。堵住了最后一个消费环节,那还许可它生产、销售干什么?
  杨教授较为欣赏的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关于赔偿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而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Modified By 草丝刀 On 2010-1-2 18: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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